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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译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中国译协网

 

    2010年1月20日,中国译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的《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协会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对规范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协会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与会的常务理事认为,2006年1月通过的《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在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翻译行业不断发展,工作内容的不断增加,对《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必要进行修订。常务理事们本着对翻译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听取了秘书处所作的《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并表决通过了《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明确了委员会领导机构的任期与资格,要求加强对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增加了民政部门要求明确的内容,取消委员会副秘书长当选必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规定。

    第一常务副会长郭晓勇在常务理事会上要求各专业委员会尽快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协助协会发展会员,加强工作计划性,确保全年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完成。

    以下为新修订的《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月20日中国译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翻译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本会及分支机构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翻译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称为:中国翻译协会xxx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本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章程规定,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履行民政部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任务,拟开展活动和业务范围,成员的组成和主要负责人);

  2、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3、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5、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分支机构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由本会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可凭该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式样应报本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印章使用应严格管理,并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六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设账号,往来账务在本会财务办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凡涉及重大民事责任的事项,须报本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处理。

分支机构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组织活动、重大事项的发文,须报本会批准。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后,须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本会有权根据政策法律的规定,对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本会会员或单位会员代表担任。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五年,一般在本会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后换届。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便利工作,分支机构主任原则上由本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任。各分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经民主程序选举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在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会费属于本会所有,本会将视情况对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予以支持。申请入会程序按《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本会按社团管理机关的要求参加年检,每年12月30日前,向本会递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本会报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及负责人如遇变更,需填写专门报表,报本会批准,并按规定报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批准、备案。

    变更负责人,需提交新负责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变更办公场所,需提交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应有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

  2、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并能给予相关指导和协调;

  3、接受本会委托,对分支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与本会沟通、反馈相关情况和信息。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与本会建立通讯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审查同意后,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1、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的;

  2、分支机构重复、分立或合并的;

  3、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4、登记以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5、因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等。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会的军事科学翻译委员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其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内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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